导报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半年后,银保监会于日前发布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》(下称《暂行办法》)。该《暂行办法》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、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、理财产品销售管理、销售人员管理、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提出新要求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暂行办法》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行为提出多项规定,《暂行办法》在销售机构范围的规定上与《征求意见稿》一致,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,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现阶段仍没有拓宽,互联网平台依旧没有“入围”。业内人士指出,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,销售机构范围在初期限制在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银行理财子公司,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。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,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,现阶段相对谨慎有助于理财市场的稳健运营。
为让机构做好业务制度、系统建设、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,《暂行办法》于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的同时,还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。
此次理财产品销售新规的另一看点,是明确“理财公司”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,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。
截至目前,已有4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获批筹建。
“《暂行办法》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,将合资理财公司揽入其中,适应了当前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。”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郑忱阳表示,国有六大行中,工行、中行、建行、交行均已组建中外合资理财公司,这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。国内理财子公司可以借鉴外资机构在公司治理、产品服务、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先进经验,外资机构能够借力国内理财子公司的渠道、客户、资金优势,拓展在华业务。(吕东)
(来源:《经济导报》)